塑料污染无效的 5 个原因

塑料袋正在发生一场真正的战争。 世界资源研究所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最近的一份报告称,至少有 127 个国家(在审查的 192 个国家中)已经通过了管理塑料袋的法律。 这些法律的范围从马绍尔群岛的彻底禁令到摩尔多瓦和乌兹别克斯坦等地的逐步取消。

然而,尽管法规有所增加,塑料污染仍然是一个主要问题。 每年约有 8 万吨塑料进入海洋,危害水下生物和生态系统,最终进入食物链,威胁人类健康。 据报道,在欧洲、俄罗斯和日本的人类排泄物中甚至发现了塑料颗粒。 据联合国称,塑料及其副产品对水体的污染是一种严重的环境威胁。

公司每年生产约 5 万亿个塑料袋。 其中每一个都需要 1000 多年才能分解,只有少数被回收利用。

塑料污染持续存在的原因之一是世界各地对塑料袋使用的监管极不平衡,存在许多违反既定法律的漏洞。 以下是塑料袋法规未能像我们希望的那样有效帮助对抗海洋污染的几个原因:

1. 大多数国家未能在塑料的整个生命周期对其进行监管。

很少有国家对塑料袋的整个生命周期进行监管,从生产、分销和贸易到使用和处置。 只有 55 个国家完全限制塑料袋的零售分销以及生产和进口限制。 例如,中国禁止进口塑料袋,要求零售商向消费者收取塑料袋费用,但并未明确限制塑料袋的生产或出口。 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和圭亚那只对塑料袋的处置进行监管,而不是对其进口、生产或零售使用进行监管。

2. 与完全禁止相比,各国更喜欢部分禁止。

89 个国家选择对塑料袋实行部分禁令或限制,而不是完全禁令。 部分禁令可能包括对包装厚度或成分的要求。 例如,法国、印度、意大利、马达加斯加和其他一些国家并没有完全禁止所有塑料袋,但它们禁止或征税厚度小于 50 微米的塑料袋。

3. 几乎没有国家限制塑料袋的生产。

数量限制可能是控制塑料进入市场的最有效手段之一,但也是使用最少的监管机制。 世界上只有一个国家——佛得角——对生产实行了明确的限制。 该国对塑料袋的生产实行了一定比例的减产,从 60 年的 2015% 开始,到 100 年全面禁止塑料袋生效时减产至 2016%。 从那时起,该国只允许使用可生物降解和可堆肥的塑料袋。

4. 很多例外。

在 25 个禁止塑料袋的国家中,有 91 个有豁免,而且通常不止一个。 例如,柬埔寨对少量(小于 100 公斤)的非商业塑料袋免于进口。 14 个非洲国家的塑料袋禁令有明确的例外。 例外情况可能适用于某些活动或产品。 最常见的豁免包括易腐烂和新鲜食品的处理和运输、小型零售物品的运输、用于科学或医学研究以及垃圾或废物的储存和处置。 其他豁免可能允许将塑料袋用于出口、国家安全目的(机场和免税店的袋子)或农业用途。

5. 没有使用可重复使用的替代品的动机。

政府通常不为可重复使用的袋子提供补贴。 他们也不要求在生产塑料袋或可生物降解袋时使用回收材料。 只有 16 个国家/地区对使用可重复使用的袋子或其他替代品(例如由植物材料制成的袋子)有规定。

一些国家正在超越现有法规,寻求新的和有趣的方法。 他们正试图将塑料污染的责任从消费者和政府转移到制造塑料的公司身上。 例如,澳大利亚和印度采取了要求扩大生产者责任的政策和要求生产者对其产品的清洁或回收负责的政策方法。

采取的措施仍然不足以成功对抗塑料污染。 塑料产量在过去 20 年翻了一番,并有望继续增长,因此世界迫切需要减少一次性塑料袋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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